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О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玖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