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叁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