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