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35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96年度毒偵字第35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353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白色粉末5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5包均含第1級毒品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27公克(空包裝總重1.7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27000號鑑定書1份卷附可稽,聲請指本件扣案之粉末係第1級毒品,核屬有據,且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依刑事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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