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等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7年8月14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僅於97年8月27日具狀補正其中部分資料,尚有如附表所示編號㈡及㈣部分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仲文~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必出││要支出之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㈣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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