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2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中簡上字第八七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並提供一百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在案,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在案,惟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拘提均未依法報到,未遵守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一次之事項,情節核屬重大,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一次之事項,受保護管束者違反上開情形,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拒不到場執行上開保安處分,本院經審閱受刑人上開判決正本後,認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規定情節重大。是本件聲請核與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受刑人上述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