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中成績優良。確知悛悔,認無繼續執行該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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