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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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張承閔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林燕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縣立南投國民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曾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書,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又按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本文、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且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家賠償,惟未提出業已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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