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06號受刑人 王憲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以100年度執辛字第9041號所為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於97年10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間,恐嚇
B女及 林晏 亦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
728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0年6月27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㈡上開判決論罪均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而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明列於刑法第二編分則之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章內,又裁判書類之案由欄,主要作用在於提供司法行政統計作業之參考,普通刑法案件,以分則之章名或以各別罪名為案由均無不可。本件檢察官對於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28號確定判決核發執行指揮書,其上罪名欄依照前揭判決之案由欄記載「妨害自由」,並無不當,受刑人執聲明狀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4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