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6號
原   告  楊惠婷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且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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