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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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40號上訴人 盧秀嬌 被上訴人 羅怡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4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