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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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兆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兆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兆慶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6日│104年9月14日│104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58號│第24841號、105年度毒│第2484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48號│偵字第5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00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00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3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3月中旬某日至│⑴103年12月2日││││104年9月28日│⑵104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24841號、105年度毒│第24841號、105年度毒│毒偵字第78號、第79號│││偵字第548號│偵字第5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10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105年度訴字第3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判決│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12月01日│││確定日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8號、第7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判決│105年12月1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