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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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國華(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8月確定。(三)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3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自103年1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
(一)至(三)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6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
0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