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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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一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二、一六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左列證據足以認定被告 藍添益 有前述犯行:
(一)、基隆市衛生局基衛六字第0六七四三號檢驗成績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六三六二0號檢驗通知書各一件在卷,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質譜儀法確定檢驗,又該公司之初步及確認檢驗方式均以法務部調查局之檢驗方式相同,而非如基隆市衛生局僅有初步之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方式,此亦有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例稿可參,且本院函詢該公司以前開初步及確認之二次檢驗方式有無可能仍有偽陽性之情形產生?據復以:「二、依據財團法人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出版之尿液毒品測試簡介(八十四年七月)第四十一頁,與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化學結構非常相近之藥物種類相當多,而這些藥物又是各藥房隨時可以買到用以治感冒、鼻塞、流鼻涕、頭疼、氣喘或祛痰藥的主要成份。因化學結構與安非他命極為相近,而且這種非處分藥服用次數又非常頻繁,而導致尿液中濃度增高,如此一來,在做安非他命篩檢時,容易造成干擾而呈陽性。不過這種干擾經再確認後,通常可以避免」等語,有該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檢字第捌捌壹壹壹陸(一)號函在卷足憑,因此被告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與法務部調查局相同之初步及確認之二次檢驗方法,足以排除偽陽性之情形,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
(二)、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十三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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