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複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戊○○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丁○○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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