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管席森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屏小字第2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再審,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