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4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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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43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26日下午3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
、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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