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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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847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告 蕭伊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①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