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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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綜合全案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