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侵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昀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昀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昀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0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上開罪名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後業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可稽,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炫德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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