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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