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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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稱謂欄內關於受刑人甲○○之出生年月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稱謂欄內關於受刑人甲○○之出生年月日係出於誤植,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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