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世邦聯合空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4,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