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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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黃色藥錠拾參顆(總毛重參點貳伍公克,驗餘重參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六、一七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查獲之黃色藥錠十三顆(總毛重三.二五公克,驗餘重三.一九公克)係違禁物,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黃色藥錠十三顆(總毛重三.二五公克,驗餘重三.一九公克),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MDMA及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有該局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鑑毒字第二五0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前開黃色藥錠屬違禁物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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