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被上訴人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聲請人對會員欠費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繳納之會費、工程費及滯納金計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查「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人,均為會員」「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負擔繳納會費之義務」、「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逾3日加收滯納金1%,累計不得超過10%,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30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係其事業區域內之受益人,欠繳自__年__期至__年__期間各期之會費、工程費及滯納金共計新台幣(下同)■金額轉換■元,於期限屆滿後經依法催收,逾期30日仍不繳納,爰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催收書及送達證書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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