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遠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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