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上午9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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