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63號聲請人 曾欣怡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慧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國稅局所核發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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