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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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8號原告 李昕垣 原告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亦書 原告 李勝慶
陳玉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被告 邱朝鶯
速利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姜孟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2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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