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徐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華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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