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被告A02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林隆鑫 律師被告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補字第790號裁定限期原告補繳裁判費,已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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