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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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吳家慶 被告 蔡志賢
蔡志遠 蔡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24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2-154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苡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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