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10號聲請人丙○○
號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丙○○應提出第一順序而親等在前繼承人 曾仁軍 、 曾一中 等二人,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