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85號上訴人台灣載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上訴人致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淵電腦軟體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致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被上訴人公司如經解散,應併陳報是否已向管轄法院呈報或選任何人為清算人。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余明賢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