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天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3116號背信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列為共同被告,而就被告乙○○及丁○○部分,刑案部分尚未審結(通緝中),然原告均將之列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