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璋選任辯護人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蔡承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1年1月1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蔡承璋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