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19號
原   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訴訟代理人  黃彥琦
被   告  賴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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