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順利
被   告  施世昌
       張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意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