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零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