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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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法定代理人 紀正俊 代理人 劉靜文 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戊○○○
甲○○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伍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T40;┌──────────────────────────────────────┐│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五百零二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八百零一元│發還郵票新台幣一百九十九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三十八元││├────────┼─────────────┼───────────────┤│合計│三萬零五百四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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