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三四號
自訴人丙○○
丁○○擔當訴訟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均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為夫妻,渠等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路○段○○號房屋與自訴人所有坐落同路段五一號房毗鄰,自訴人房屋於民國四十九年建築時,被告所有房屋同路段五三號尚未建築,於十餘年後被告等始行興建,竟未經自訴人同意擅自使用自訴人房屋牆壁。嗣自訴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擬將房屋拆除重建,乃拆除自宅牆壁,詎被告等竟強制阻擋自訴人之施工,而妨害自訴人行使權利,復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向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誣告自訴人涉毀損犯行,因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四十四年臺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誣告、強制犯行,辯稱:現住台中縣豐原市○○路○段○○號係其父 王獻 於七十五年間所建,當時是否借用自訴人之牆壁,伊不知情,故誤會該牆壁係伊與自訴人共有,才向警局申告自訴人毀損,惟亦無強制行為云云。經查,被告所述前情,嗣亦經自訴人具狀表明被告確係出於誤會,今已聲請鑑界,雙方權利關係已明確等語,是尚難認被告前揭申告行為,即係出於誣告之故意。此外自訴人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有何強制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乙○○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本院認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故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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