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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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幸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