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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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潘湘菱 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而房屋稅課稅現值非不得援為認定之基準,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6,2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49 號裁定(109.03.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592 號(109.05.20)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壢司簡調 字第 14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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