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枝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相對人志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劉素芳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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