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勝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綉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笙庄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