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147號
原 告 沈建良
被 告 陳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71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20元,其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84,324元,然其中48,304元
為零件,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系爭車
輛出廠至事故發生日已超過5年,自應扣除折舊,上開零件部分
折舊後為8,051元【計算式:48,304元÷(5年+1)=8,05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44,071元部分【
計算式:零件8,051元+工資26,030元+烤漆9,990元=44,071元
】,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