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元棟
       林重輝
複代理人   賴哲樟
被   告  楊宗樺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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