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小字第9號
原   告  廖文洲
被   告  廖嬿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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