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珠雀
代 理 人 周承武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陳憲治 間聲請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即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路○○○號1、2層房屋)之交易現值,並連同
標的價額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陸仟陸佰零捌元(計算方式如後附
表所示)部分,一併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陳憲治移轉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惟均未繳
納聲請費,且未提出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之標的物現值之相
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部分核定標的
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土地)價額計算方式:
聲請人請求陳憲治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
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74,400元x面積74.64平方公尺x應
有部分1/2=2,776,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