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林進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壬豪 即 陳光羣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判費
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具體敘明請求權
依據,並敘明請求權之具體原因事實(如主張借貸,請詳細
敘明借貸之過程及交付借款金額、時間等)及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