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林進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壬豪陳光羣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判費
  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具體敘明請求權
  依據,並敘明請求權之具體原因事實(如主張借貸,請詳細
  敘明借貸之過程及交付借款金額、時間等)及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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